信仰要融入文化還是要認同文化?

Robert Schreiter, C.PP.S.著 / 黎明輝譯

關鍵字:

信仰、文化、本地化、融入文化、認同文化

摘要

Robert Schreiter神父的文章首先分析信仰與文化的意義,繼而認為不同的定義影響信仰融入文化過程的方向,而融入文化的過程可能要運用多個準則。作者最後結論出,融入文化或認同文化是相輔相成的,並非互相排斥的。原文見於Concilium 1994/2,現得Concilium允許翻譯為中文,謹此致謝。

(一) 基本問題

當我們探討過往數年有關信仰融入文化這過程的思路,不期然會為一個不斷浮現的問題所困擾:在發展真正融入文化的信仰或建立本地神學時,究竟信仰的比重應有多少?而既有文化的比重又應有多少?

教會文獻一直強調信仰接觸文化的角色,這思想始自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中對文化的討論,並在保祿六世和若望保祿二世兩位教宗的著作中延續。按這些文章所描述,福音會進入文化並透徹地檢定整個體系,確定那是好的真實的要素,再把它 們提升到一個更高境界;同時,福音挑戰並糾正文化中罪惡的元素,藉此淨化這文化體系。文獻便提醒我們,雖然福音可以融入每一個人類社會的情況,福音同時會使每一種文化昇華。福音絕不會為任何一種人類文化所控制或限制。即使是一些福音傳入已 久的文化(如歐洲文化)也不能對福音享有專利。這個取向一方面確定了文化的潛力及要公正地對待文化(尤見於若望保祿二世的言論),但同時堅定地強調福音自由自主的無上能力。我們需要注意,這種取向不單只是教會履行其維護信仰的責任,這更是 建基於一個有系統的啟示神學觀;明白到上主的聖言是親密地與受造物連繫一起,並將受造物提昇。

另一種取向喜歡以強調文化因素為出發點。這取向並不否認福音超越性的特質或信仰能批判及改變文化的能力,它和前面提及的取向有著相同的神學信念。不過,這取向質疑福音抗衡文化是否能夠如期使信仰融入文化。這取向認為福音不會以單純的形式接 觸一種文化,因為福音本身已融入並包含在傳福音者的文化之中。這種已融入文化的信仰將會強調福音訊息中的某些特質而貶低其他色彩。此外,若我們假想福音是真的如此自主地接觸另一文化,我們便誤解了不同文化間溝通的奧妙。前一種取向假定來自 某一文化的人所傳遞的訊息可以準確無誤地被另一種文化的人接受和理解。然而事實上我們對此無法保證,由於傳遞者和接受者的文化世界定會有所不同,誤解差不多是無可避免的。就算是最精雕細琢的傳福音模式也會有不善之處。世上根本沒有以純淨形 式表達的福音。

此外,若福音在某程度上未能察覺福音已蘊藏於其本位文化中,有效的傳遞或甚至融入當地文化便定會有所虧欠及不完整。最後,為了使福音能真正地融入文化,我們必須從福傳對象的文化著手,以辯證的手法處理福音和文化的關係,使福音逐漸脫離傳福 音者本位文化,再令福音以新的形式融入新文化環境。 然而,若我們將此論調與前者比較,這取向豈不是令福音太認同文化,而陷入了沖淡或甚至改變福音的危機?我們該以甚麼標準斷定這種融入文化的新模式是能夠真正地表達福音而沒有歪曲福音的訊息?這種模式會否因為要福音與文化緊密認同,而令福音 無力去判斷環境的罪惡?這樣的模式會不會助長危險的宗教混合主義?緊密認同文化而導致錯誤地表達福音訊息的例子很易找到,最惡名昭著的莫如三十年代德國納粹時期出現的「德國基督徒」。

那麼我們該如何在這兩個立論中作出調和呢?每一個立論都強調了很重要的一點:福音的超越性和人類文化的複雜性。而每一個立論都承認對方的關注有其道理。然而,兩者皆未能夠解答對方的質疑:例如第一種立論如何可以保證這融入文化的模式不是文 化支配的一種?這立論又如何對「基督化即西化」這疑問作出回應?而第二種立論在何時才可以提出準則確保緊密認同文化不會導致曲解福音?

在這篇短短的文章之中未能對這些問題給予滿意的答案;即使用上數本書也不易完成這任務。理由有幾個。首先,我們至今仍未完全明白融入文化的過程。其二,我們逐漸察覺對融入文化這過程的不同解釋模式可以對問題有不同的答案。(1)其三,在有關討論中對「信仰」或「文化」未有一致的定義。

這篇文章表達了個人了解這些複雜問題時的一些反省。本文首先會為信仰及文化下可行的定義,然後再考究在不同情況,採用那種立論較為適合作為融和文化的工具。最後,本文會簡略研究判斷福音融入文化是否有標準這問題。

(二) 信仰及文化的多種形象

調和信仰融入文化抑或認同文化這兩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理解「信仰」:「文化」是環境,「信仰」是需要融入之物。我們對信仰的理解會影響我們斷定那些特質需要融入,那些特質不能大幅改變,以及可容許改變的尺度。

為需要融入文化的特質定下範圍殊不容易。我們既不可定得太少,而信仰的真理架構本身亦使我們不能不假思索地將所有特質一併融入。圍繞「大公教理」的辯論,正好顯示局限基督信仰之難處。

然而最大的危機,是在開始時便以為信仰是一連串需要傳遞的命題。命題思考本身亦是個別文化的產品。雖然這有助我們明白在某一文化中的一些問題,但是這思考方法既不完全適用於其他文化,甚至不能貫徹用於同一歷史時期中。教會初期歷史中有關基 督學的爭辯正充份說明了這現象。這思考方法亦未曾顧慮到人間的語言永不能完全體會上主的奧蹟或上主藉基督為我們所做之事。教會豐富的神學傳統,正好驗證了基督信仰的多元幅度。

當然,這並不代表不可以下任何定義。但以初期教會基督學爭辯借鏡 -- 那些大部份是關於不同文化所用字眼的爭辯 -- 我們便可以想像一套能有助了解信仰跨越文化界限的釋經學。(2)就如早期大公會議的主教們對建立包涵信仰的方程式感到猶豫,我們也可以緊隨他們的步伐;在為信仰下定義時,將那些界定甚麼是不能說的言詞視為負面的聲明。這樣的模式不但可以維護「信仰的原則(regula fidei)」,同時也不會把信仰帶給我們的獨特豐富意義一概抹煞。由此,教會訓導便不需被視為就個別問題的概括性宣言,而是能夠維護信仰的完整性,把那些不能說的事分開。

為免流於簡化,信仰需要以更複雜的形式去理解,這理解範圍包括符號、儀式及文化精神。信仰不單是一種生命觀,也是一種生活的方式。我們需要以這樣複雜的方式去了解信仰;只因信仰的真象就是如此豐富,再者透過不同媒介不同方式的傳遞,亦加強 了跨越文化界限的理解。(3)

我們對信仰的解釋,影響到我們在新文化環境中所傳遞的訊息。是不是只要言詞準確便足夠?又抑或是要制定標記?重複某些價值?表達基督信仰的故事?我們應為適合和有效的融入文化,反映出我們所接受的「信仰」。

同樣地,對文化之解釋亦對融入文化過程有深遠的影響。既然沒有一套公認的文化定義,對文化的不同理解能起到分別。若文化被視為控制行為的守則制度,信仰便需要約束這制度。若文化是一套指導抉擇的價值觀,信仰在進入文化體系時便需成為要維護 的價值和要成就的美德。這兩種模式將文化大致上視為認知體系,所以亦會由信仰取出相近的認知結構,而這些都是對文化的傳統理解。近期的理論則重以行為和表現作為理解文化的模式。舉例說,文化最好被理解為對話,其意義由參與者不斷賦予。文化 又可以是一套工具,當我們遇到疑難便會想到它,但是當一切順利時我們便很少會想到文化,文化亦可以是一種表現,只會在發生時才可被理解。(4)

若我們採用一套側重行為或表現的模式來處理文化,信仰作為習俗、儀式和實踐的元素便會起更大的作用。由此入手,信仰融入文化最適宜以敘述性的神學處理,將當地社會的傳奇與基督信仰的故事交錯在一起。

我們採用那一套理論,最適宜由個別文化在某段時間所處境況所決定。這一點將會在下一節再作探討。重要的是,既然對信仰和文化可以有那麼多樣的理解,在調和信仰要融入文化抑或認同文化這問題時,我們不單只要察覺對信仰和文化所下的定義,更要 留意這些定義如何影響到融入文化過程的方向。

(三) 個別文化的情況及重點的選擇

上文指出,個別文化所處的情況,可以影響到個人對信仰及文化所下的定義。這觀察是由研究現在和以往的基督徒經驗所得:曾幾何時,基督徒覺得有感召要激烈地挑戰個別文化;又曾幾何時,基督徒本著信仰原則捍衛個別文化?是甚麼事情在這些不同形 勢中改變了基督徒的抉擇?

其中一種選擇的方法,是看看一套本位化神學如何在一方面肯定該文化的身份,在另一方面照顧到文化中的社會改變。(5)籠統地說,選擇認同文化時便考慮肯定文化的神學,用信仰挑戰文化時便考慮改變社會的需要為先。當然,這並非絕對化的分別,但這分別可以幫助我們明白如何及在何時作出抉擇,以及抉擇背後的動機和原則。

至少有三種情況需要我們作出強烈認同文化的決定。第一種情況是「文化重建」。在此情況下,個別文化已飽受外來文化力量摧殘,身處其中的民族自覺要重建其文化。當個別文化以少數力量抗衡一個更大、更強而有力的文化體系,甚至面臨滅亡時,上述 情況便會出現。其中一例為美洲土著文化。在加拿大部份地區如西部,所處的民族一直從南面鄰國借用習俗;因為經過一個世紀以來的剝削和種族屠殺,他們的文化記憶已消磨殆盡。另一個例子是殖民主義撤出後重建的非洲文化。這段融入文化的經驗對個 別文化強烈認同,而這份認同感源出於恢復文化尊嚴,使成為傳揚基督信仰的需要。這個重建過程與第一個例子有所不同,因為要處理的殖民地歷史有異於其他滅絕文化的歷史模式。

第二種情況屬於「文化對抗」。當個別文化受到外來力量威脅,必須扺抗才可保存時,這情況便會出現。其中一個最清晰的例子,是當波蘭受到外來勢力統治時,教會在幾個世紀以來一直強烈認同波蘭文化。這模式的對抗帶來了緊密的團結,因為基督信仰 已經與保存文化的身份及民族連成一氣。類似的模式,亦可見於認同文化成為對抗獨裁政權的力量,就如七十年代的菲律賓或八十年代的智利。

第三類情況屬於「文化團結」。在這情況下,教會佔人口中的極少數,並且被懷疑為對大多數人相異。基督徒要對文化大力肯定以表現自己的忠心。中國的基督徒正面對這樣的情況;他們掙扎表現自己是完全的中國人,也同時是普世教會的一份子。

在上述所有情況中,我們都需要關注到個別文化的身份。教會自梵二之後對文化之理解,亦再三肯定了民族自決文化的權利。若有人想尋求這些認同文化現像的背後原則,可以說當一個文化沒有了自己的完整性、尊嚴和人民的參與時,根本上談不上將信仰 融入文化。因為沒有了完整性和參與,信仰所融入的文化對有關民族基本上是陌生的;沿此途徑信仰亦不能開啟他們的心靈和思想。在這些情況下,認同文化便成了傳福音重要的一環。

另一方面,某些情況下信仰有感召需要抗衡文化。最明顯之情況是當個別文化存在不公義時,這時基督信仰一定挺身而出抗衡不公義,同時也不能夠接受保持文化完整性作為對不公和暴力之解釋。誠然,不同文化有特別甚至稀奇的特質,但是長期使用暴力 不可能是文化的必需品。再者,就算個別文化可對這些不公義的現象自圓其說,現代通訊亦使文化可互相滲透,因此對不公義的自圓其說解釋再不可接受。不公義的例子之一,是世界上多個地區中婦女所受到的對待。雖然抑制婦女的藉口再不可以被接受, 但這信念的接受者只限於接受這觀念的文化中之男性。同樣地,種族主義亦是一項完全不可以容忍的不公義。

在另一類情況下,基督信仰亦有感召需要更自主地批評文化。當個別文化面臨巨大挑戰,而沒有足夠的內在資源去面對,又或者面臨解體時,這些情況便會出現。例子可見於一些東歐國家在共黨統治四十年後,社會價值已起了變化,文化資源亦不足以適應 一個全新類型的世界。

那麼,在這些不同情況底下,是否有一個大原則引導我們作出決定是否讓信仰遇上文化時擔起更自主的角色呢?或者可以這樣說:當個別文化有嚴重貧乏(沒有資源或面對不能跨越的挑戰),或拒絕承認有所貧乏時(將不公義合理化),基督信仰便一定要在融入文化時擔當起更自主的角色。

(四) 檢討融入文化過程的準則

上文剛討論過五種情況,其中三種須要認同文化,另外兩種須要對文化作出批評。但是這些情況都有其局限,因為它們代表了不同的極端。在不同情況中,是否有灰色地帶?在認同與批評中如何作出均衡?對融入文化的成果又如何作出檢定?

儘管以上各種情況都有其局限,它們對灰色地帶的處理也起疞啟示作用。一些實際的例子,可見於在拉丁美洲、歐洲和北美的不同福傳策略之中。若個別文化並未感到嚴重受到威脅,而傳福音者卻不斷對其哀嘆;又或者文化中人覺得信仰的召喚未能完全理解文化中的複雜情況時,福傳多數會失敗。沒有先前的認同,便很難作出批評。反之,福音便會被視為與現實無關的外來聲音。由此,我們也可以猜測,基督宗教未能傳給亞洲多個民族的原因,正因為未能認同文化。

但是,在另一方面,認同文化亦不表示批評會是空洞無物。歸根到底,福音的本質是「皈依」(metanoia),是會帶來轉變。不願意見到個別文化成長,便是不關心這文化。基督宗教最深層次的承擔,不單是基於基督道成肉身而尋求認同;也本疞基督受難、聖死和復活的精神尋求改變。

那麼,這些概念是否可以寫成檢討的準則呢?有很多人嘗試過,他們的理論也有銜接的地方;但是不同的傳統亦會導至不同的著眼點。(6)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一個準則可以提供快捷清晰的答案去決定融入文化的過程是否真正符合福音。我們需要一定數目的準則一併考慮,才可以回答這問題。這是由以上觀察所得,即是說,對信仰和文化的詮釋引證不同模式及不同的著眼點。

除了那些在其他地方提出過的原則(例如與聖經、聖傳、禮儀生活及信徒質素等一致),我在下結論時想混合兩項神學性及一項文化性的原則,以期在與其他原則一起運用時,能對融入文化這問題起著導向作用。

首先,福音是關乎「皈依」-- 轉化、改變。所以,若福音是進入個別文化而沒有任何改變發生,根本便沒有實際地融入文化。「沒有改變」意味著福音可能從未與這文化有真正聯繫,又或者福音已為這文化完全吞噬。

其二,個別文化不能將福音同類化。即是說,個別文化不可能只取福音某些部份而不理會一些部份。文化一定要處理整部福音,而不是選取覺得舒適的部份內容。這項準則是基於福音超越每一文化,不為個別文化所壟斷這大原則所引伸而來。

其三,融入文化的過程仍受到不同文化交往的危險和各種可能性之影響。一項重要的原則是,任何跨越文化界限傳播的訊息都有增添或減少其資料與清晰程度之危機。因此,著眼點可能有所轉移,細微的差別會有所改變,有些事情可能會被遺忘,亦可能有 新的啟發。神學和教理發展的歷史,正驗證了這個過程。所以,融入文化固然會有危機,但卻是必須的。沒有融入文化,信仰便不能紮根。藉著融入文化,對基督奧蹟的意義經常可以有更新和更深的啟發。

(五) 結論

由以上討論所見,信仰融入文化抑或是認同文化並非一項非此則彼的立論。它們正代表融入文化過程中兩個不同的時刻,而要視乎環境看那一個更為重要,兩者缺一亦不可。在融入文化的過程中,對信仰和文化的詮譯是確定過程的本質與程度之關鍵。而這 個成果將會繼續需要用多重準則才可準確地衡量。

註釋

1 有關這些模式的檢討,可參考Stephen B. Bevans, Models of Contextual Theology, New York 1992。
2 Alois Grillmeier, Jesus der Christus im Glauben der Kirche, Freiburg 1986, II/I, 19 曾解釋基督學的爭辯為一融入文化過程。
3 一篇有用的參考文章是Clifford Geertz, 'Ethos, World View and the Analysis of Symbol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New York 1973, 126-41.
4 就文化為對話,請參考David Tracy, The Analogical Imagin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 1981; 就文化為工具箱, 參Ann Swidler, 'Culture in Action: Symbols and Strategi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1, 1986, 273-86; 就文化為表現, 請參考Sam Gill, Native American Religious Action: A Performance Approach to Religion, Columbia 1987.
5 這一點在Robert Schreiter, Constructing Local Theologies, New York and London 1985 中有更詳細之解釋。
6 就天主教角度之準則,參同上117-21;就基督教角度之準則,參閱Anton Wessels, Images of Jesus: How Jesus is Perceived and portrayed in Non-European Cultures, Grand Rapids and London 1990, 158-92。

 

本文轉載自《神思》第29期,1996年5月,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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