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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與真福八端》 第十單元(2017年11月份)

名字:建德

閱讀章節:

1.〈第十章 第七誡〉

在這個單元中,我們探討十誡中的第七誡,它的意義,以及我們可以操練的德行。

摘要:

〈第十章 第七誡〉

〈一、文本探討〉

1. 如同第五、六誡,第七誡也是十誡中最短的。第七誡嚴禁的偷盜行為似乎不言而喻,引不起大家的興趣。我們可能覺得偷盜行為是無足輕重,可是聖經文本揭示了:先知們和以色列社會都認為這是一個嚴肅的議題,有如謀殺之類的重罪。

(第十一章:163~164)。

2. 第七誡(出廿15)似乎與第十誡重複,除此之外,無論在聖經文本裡或是在人類的經驗中, 偷盜、作假見證、與貪圖他人財物都是環環相扣,所以,第七誡與隨後的兩條誡命是相關的。類似地,它們的正面推論也是相輔相成的,例如好的聲譽是購置產業不可或缺的條件,而產業又可以幫助名氣的建立。它也可以跟其它的誡命找到許多關聯。這一切都顯示,偷盜不是像誡命的表面文字看起來那樣的芝麻小事(第十一章:164)。

3. 希伯來字ganab(偷盜)指的是「在主人未知或沒有認可的情況下,暗中不法地取得他人的財物」。在希伯來經典裡,這個動詞不僅僅使用在秘密的竊取行為,也用於古代以色列社會中慣用的任何欺騙行為,例如在秤磅上做手腳(申廿五13~16)。這些行為無非都是為了損人利己,亦即為了取得經濟上的利益而偷盜(第十一章:165)。

4.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偷盜對象甚廣,從私人的財產,到自由身的以色列人,到本來該歸雅威所有之物,例如阿干將戰利品中應毀滅之物(史納爾外氅)以及銀子金條據為私有(蘇六18~七26)。就私人財產而論,它們常常是維持生計的必需品。尤其是窮困人家,這些財物是極端緊要的。況且,財產也是一個人自由的擔保,偷盜不只違害了一個人的財富和所有權,也侵犯了他的尊嚴(第十一章:166~167)。

5. 第七誡的具體受命者,通常是那些有錢有勢的以色列家族,以及那些經常欺負貧弱、占他們便宜的人。如果窮人為窮困所迫而偷盜,雖然情有可原,但是偷盜總是不對的行為,還是一樣的要受懲罰。因為儘管我們擁有財產和自由的權利,但是它們是來自天主的恩賜,我們不過是這些禮物的管理員。另外,的原因在於另外一個次要的解釋是工作的神聖性:我們從工作的成果中得到天主賜予的尊嚴,而偷盜就等於拒絕服從天主的旨意。一個人藉著偷盜不勞而獲,以避免工作,這正反應了一個人不願意按照天主創造我們的計劃去生活(第十一章:167)。

6. 這條誡命似乎也強調保護貧窮人家,因此暗示了它對以色列富豪家族的不端行為,以及他們對待奴隸的不義所提出的強烈指責。從社會觀點而言,它暗示地指責以色列社會的財物分配不均。這條誡命的禁令因此強調了所有以色列人都有的倫理與社會義務:在天主眼中,偷盜是件嚴重的罪行(第十一章:168)。

7. 就積極意義而言,第七誡對每個以色列人與整個以色列民族在生活態度與實踐上有許多要求。首先,每個人對別人的財產和自由要表示尊重,而且是不偏袒不歧視、不分貧富、一視同仁。第二,它要求對待窮人以慷慨與慈悲。在別的地方,希伯來經典在對貧賤分施上給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和實踐。例如靠近田埂的農作物與掉地的葡萄應該留給窮人去搜集(肋十九9~10)。又如在安息年(第七年)和禧年(第五十年),奴隸與土地應該回歸到他們原有的狀態與所有權(出廿一2)。第三,第七誡間接地鼓勵以色列人要過一個勤快勞動的生活(第十一章:168~169)。

〈二、尊重別人的財產及自由〉

8. 第七誡的倫理教導是:鄰人的財物持有權以及1自由,特別是貧弱人家的,都應該受到尊重。路德說過:偷盜是「如此普遍與尋常的罪惡,卻又是如此毫無輕重地被漠視著」。一個人偷盜欺騙的方式很多,像扒竊店裡的物品、逃稅、剽竊別人的文章等等。在職業和公司的層面上,除了白領犯罪和商業罪行之外,還有許多未受到注意的弊端,像壟斷商品或服務項目。另外,在今天網路空間盛行的世紀,我們看到新的偷盜行為,像盜竊別人的身分以及個人資訊被網路公司暗地賣給第三者。此外,許多作者與倫理學者關注到全球物質消費與資源分配的不平均,應該被視為是向貧窮國家與地球大地偷盜的行為。為我們當中許多人而言,我們關心的問題不再是「這樣做錯了嗎?」,而是「我如何可以逃過懲罰?」(第十一章:169~170)。

9. 多瑪斯指出偷盜是違反公義的罪行與過失:重視他人的財產與自由是公義待人的基本態度。路德說:,「財產的功能和使用......具體地顯示在每個人對天主召叫的回應裏」。因此,尊重他人的財產也是重視那個人的召叫。路德又認為:那些索費過高的人是懶惰且不忠實;躲在堂皇的托辭後邊又偷又搶的人是不正直;偷盜行為也反映了偷盜者的蔑視與自大。加爾文又加了分施所有的觀念:他認為尊重他人財產與自由就要促進他人,尤其是窮人們的利益。他因此宣講要肯犧牲自己的權利、分施我們的所有、去賙濟貧困。另外,天主教會也強調尊重人性尊嚴與受造界完整的必要性。後者關注著大自然的世界,要求合理、友善地使用它們(第十一章:170~173)。

10與尊重別人的財產及自由這個德行相關的,像誠實、勤快、與感恩等,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仍然是公義。公義的行為可以歸類成兩個主要的類別:交換性(commutative)公義指兩個人之間的秩序,牽涉到賠償的問題;分配性(distributive)公義則指「一個團體與其中每一成員的秩序」,亦即物品的均衡分配問題。多瑪斯認為偷盜違反了交換公義,而不公平的分配則違反了分配公義。如果他人對我們擁有的財富有所要求,光是警惕的德行是不夠的,我們還要有慈悲的德行以及「同理心」(第十一章:173~174)。

11.在尊重別人財產及自由這個德行的操練上,貧窮與弱勢是更急迫的實踐議題。除了共享之外,我們對自己的財產經營要適當,特別是要有超脫與中庸的心態,做一個負責任的管家(第十一章:174~175)。

12. 但是今天最緊要的是1960年代解放神學所鼓吹的「優先選擇窮人」(preferential option for the poor)觀念。「優先」一詞指出「在我們的團體中,誰應該是優先關注的對象」,而常被誤解的「選擇」一詞則指向我們「自由承諾中做的決定」與窮人為伍。這個選擇具有先知性,並以天主為中心,因為它本身就是為天主而做的選擇,天主是這個優先與承諾的基本原因。而它最好的展現,莫過於以色列民族在歷史中的經驗,以及耶穌的一生與祂的使命(第十一章:175)。

13.耶穌是這條誡命最好的楷模。耶穌在世上的事工不只是照顧窮人,而且也與一些偷盜的人交談見面。耶穌也隨心地與富人來往,教導他們如何使用他們的財富,警告他們錢財可能帶來的危險。在他們的交往中,耶穌尊重他們的自由,讓他們有改變的機會。在今日的時代,美國的馬丁路德•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 Jr.)以為美國黑人的自由與平等奮鬥而聞名。在天主教會裡,解放神學家像古鐵雷、博夫兄弟、以及索布尼諾都在他們的寫作中鼓吹社會公義,在解放神學的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為世界的窮人發聲(第十一章:175~177)。

14. 天主教的社會訓導和我們的想法相同,亦即對他人財產與自由的尊重,重點不在於兩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而是在社會與團體在保障其成員,尤其是窮人與弱勢成員的福祉一事的角色上。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有想象力的倡議在所有的層面上都是極其需要的。另外,在公共領域裡,它也可以對國際間或是國家裡出現的社會不公與財富分配不均提出質疑。特別是在國際的層面上,這個德行不僅要求取消貧窮國家的債務,也提供直接的經濟援助,來表達與貧窮國家的團結與公義。在人權自由相關的政策上,這個德行呼籲每個國家確保移民與遷徙的自由,並且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被迫移民,以及婦女與兒童的人口買賣。在全球的層面上,對他人財產的尊重,可以促成國家之間對地球有限資源的保護與共享上的合作,負起管理的責任來(第十一章:177~178)。

討論題目(請任選2~3題):

1.讀了本章之後,你對第七誡有什麼新的理解嗎?

2. 為何尊重別人的財產及自由這個德行的根本在於公義?

3. 作者說:「儘管我們擁有財產和自由的權利,但是它們是來自天主的恩賜,我們不過是這些禮物的管理員」,你的看法如何?

4.關於本單元提及的尊重別人財產及自由這個德行的操練上,貧窮與弱勢是更急迫的實踐議題,你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5.讀了本章之後,有什麼與偷盜相關的小故事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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