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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與真福八端》 第十一單元(2017年12月份)

名字:建德

閱讀章節:

1.〈第十一章 第八誡〉

在這個單元中,我們探討十誡中的第八誡,它的意義,以及我們可以操練的德行。

摘要:

〈第十一章 第八誡〉

〈一、文本探討〉

1. 相對於前三誡,第八誡回到比較詳細的風格,有條件句,也有受詞。另外誡命的焦點也有了些變化,出廿16主要關注的不是我們做的事,而是我們說的話,那些可能傷害別人的話(第十二章:179)。

2. 第八誡主要的應用場合是司法的執行。它也清楚指出作假見證或是其它不利言語可能導致的最惡劣後果——就是殺害無辜。因此需要有充分的證詞與周全的調查,以免造成錯誤的定罪。對於作假見證的人,也明列了處罰條例。另外,在對貧弱者執行司法權的時候,也要保障他們的尊嚴以及在社會中的名譽。第八誡可以做為那些被誣告犯了殺人、奸淫、偷盜罪行者的最後防衛(第十二章:179~180)。

3. 第八誡的《申命紀》版本和出廿7(第二誡)用了同一個希伯來字shawe’(妄)。這個關聯印證了在古代以色列,以雅威之名作證(雖然也有濫用的時候)是被許可,也被應用的(第十二章:180~181)。

4. 在聖經學者圈子裡,主要的討論似乎是在禁令的範圍上。許多學者注意到希伯來動詞 ‘ed(作證)和動詞 ‘aneh(答辯、承擔)都影射這條誡命的場景是在一個法庭裡。控告的一方,被告的一方以及證人的誠實都很重要。如果控告者撒謊,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因為他們導致對別人的生命、財產、名譽和尊嚴巨大的傷害,同時也危害了司法體系和整個社會。為了避免濫用,以色列人訂下了一些規定,比如在證人只有一位的情況下,不得把被告處以死刑。不過本書還是決定採用比較寬廣的闡釋,因為不論是在法律範圍之內或是之外,誣告而造成的傷害可以一樣的重大(第十二章:182~184)。

5. 第八誡的主要理論基礎在於:根據公義,個人名譽與尊嚴的不容侵犯,以及真理的不容違背。無論在法律的體制之內或之外,防止社會成員的名譽與尊嚴受到不公義的傷害,特別是來自其他成員的誣告。這樣的保護對於社會裡的貧困成員尤其重要,因為他們一貧如洗,名譽也就是他們僅存所有的了(第十二章:184~185)。

6. 第八誡突顯了公義對於以色列社會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貧弱無助的人們。它也指出保護鄰人名譽的需要。再者,它也提醒以色列人要謹慎口舌,特別在判斷他人的時候,以免他人因之受害。重要的就在於有敬重之心,他們應該以有建設性的言談來促進鄰人的名譽與尊嚴(第十二章:185)。

〈二、尊重別人的名譽與尊嚴〉

7. 第八誡的核心倫理價值在於我們以話語(或非話語)來保護我們鄰人的名譽與尊嚴。它很清楚地是以社會裡他人的益處為主(第十二章:185)。

8. 在有法律保護的法治社會裡,法院應該維護憲法所制定的公民權與人權,可是司法制度無法防止誣告,使無辜的人因之受到冤獄。例如近年來,鑒于DNA的證據發現許多死刑犯根本都是蒙冤入獄,因此,許多州開始制定廢除死刑的法規。最引人憂心的是有些領導階級的人士也參與偽證事端,他們或是作偽證,或是隱瞞了某些政策,導致錯誤的決定、社會政治上的不安、甚至無辜者的死亡(第十二章:186)。

9. 在法庭體系外常見到一種可以在社會上造成傷害的假見證,那就是刻板印象(stereotyping)及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亦即藉著法規政策、大眾媒體、與漠不關心的言辭,有意無意地把我們的偏見投射到某個族群。這些偏見經常是「我們沒有仔細想過它們是否有充分的資訊和正當的理由,不知不覺地就陷入的既錯誤又有害的判斷」(第十二章:187)。

10.在一個法庭案件中,所有的人都有義務要尊重與保護那些被誣告者的名譽與尊嚴;要保護窮人以及無助者的法律權益;要做出正直真實的法律審判,不偏袒,有勇氣,即使得罪了有錢有勢的人,也不畏懼。這個責任本身就是一種公義,同時也是一種公義的實現(第十二章:187~188)。

11. 在平日生活中,如果我們尊重別人的名譽與尊嚴,那麼對聽到的謠言與指控要有所分辨;非到不得已,不要把聽到的又傳揚出去;不要說阿諛奉承的話;隨時準備增進與贊揚他人的名譽。另外,除非我們得到授權,不要公開地判斷與批評別人。加爾文強調假見證的兩大成分就是惡意的中傷和撒謊。因此,他堅持要維持與培養無偽的真實。我們尊重他人的名譽與尊嚴是出自對天主的敬畏與熱愛,以及對同胞的慈悲為懷;多瑪斯與路德的洞見提醒我們,司法情事有兩個重要的價值:平等與保護弱勢者(第十二章:187~189)。

12. 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尊重別人的名譽及尊嚴這個德行。作為司法體制的一個德行,為了保護被告者有公平的聽證,它首先指向正義、公平、與不偏不倚的德行;在司法體系之外,對別人的名譽及尊嚴的尊重則強調了慈悲的德行:我們實話實說、稱贊鄰人是出自我們對鄰人的愛心,也是出自我們對真理的喜愛。誠實這個德行,就是「在應說的事和應保守的緘默之間,適當地保持中庸:這包括正直與謹慎」。最後,我們都有一個通病,就是喜歡談論或聽取鄰人的壞事,而嫉妒別人的好事。因此,我們也要有謙遜的德行(第十二章:189~190)。

13. 一位現代的學者為我們的平日生活提出一個非常有用的實踐方法:在說話之前先問自己三個問題:「是否真實?是否有幫助?是否友好的?」。在天主教會中,和好聖事提供了一個恰當的場合與地點,讓悔過的人能夠衷心地說出實情,好好做一個合乎天主公義與法律正義的補贖(第十二章:190~191)。

14. 耶穌是我們言談的最好楷模。祂教導我們要誠實地講話;每次發言,祂只講真理;祂珍惜別人的名譽與尊嚴。而且,「給真理作證」(第十二章:191)。

15. 這個德行保護了社會中司法程序的可信賴性;它加強了公眾對維護社會秩序的領導人物的信心。而且,呼籲社會提供給弱勢人們足夠的資源去獲得較佳的法律服務。在司法體系之外,這個德行幫助專業服務業裡像醫師與病患的關係、或者不同信仰宗派間的關係的建立與維護。也反對大眾媒體與傳播業的濫用影響力去操作與曲解資訊(第十二章:192~193)。

討論題目(請任選2~3題):

1.讀了本章之後,你對第八誡有什麼新的理解嗎?

2. 為何尊重與保護別人的名譽與尊嚴這個德行的根本在於公義?

3. 作者說:刻板印象(stereotyping)及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是可以在社會上造成傷害的假見證,我們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被別人歧視或是歧視別人?

4.在社交傳媒(social medium)像臉書、推特(twitter)廣為流行的今天,有些人藉著它們傳播假新聞,我們看到這些傳媒上的消息,是否照單全收,或是用心去加以辨別?

5.讀了本章之後,有什麼與誣告相關的小故事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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